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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票交所职能定位!全国首例电子汇票系统功能设置被诉侵权案生效

作者: 大宗传媒 | 08-05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持票人针对电子汇票系统功能设置起诉某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交所)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现已生效。本案系金融基础设施因数字平台系统功能设置问题而引发的典型纠纷,判决明确了票交所职能定位、提供服务时应遵守的原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设置等新类型问题的法律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案情

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是尾号1475号的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2021年7月29日,票据到期。同年8月10日,咨询公司提示付款,8月16日被拒付,咨询公司遂向四川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请求各被告支付票面金额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咨询公司在票据到期后十日内未进行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间已超过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只能要求出票人、承兑人付款,其主张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由于出票人、承兑人缺乏清偿能力,咨询公司未能取得全部票面金额及利息。此外,咨询公司还持有另一尾号1179号的同类票据,也同时向该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与前述判决结果一致,但一审判决后,咨询公司针对该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持票人于票据到期前进行了期前提示付款,遂改判其余背书人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咨询公司针对尾号1475号票据的部分追索权被四川省某区法院判决驳回而产生的损失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票交所,认为其于案涉票据到期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但票交所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在设置不当,一直保持“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显示状态,致使其不清楚在票据到期后需要再次进行提示付款,而且在承兑人对提示付款没有应答的情形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未代为应答,将状态变更为拒付状态,导致法院判决其部分追索权丧失,并造成损失。咨询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票交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未能获偿的票据款项。

人民法院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电子汇票系统功能设置本身不存在问题,相关权限均对持票人开放。持票人作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系统的参与主体,在了解规则和程序、知晓参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系统可能产生的风险方面,负有首要责任。持票人因自身误读规则、操作不当以及怠于行使诉权等原因导致损失,票交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咨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咨询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张娜娜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 审判团队负责人

三级高级法官

本案系全国首例持票人针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设置诉票交所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票交所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作为票据市场金融基础设施,负责运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票交所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为票据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时,需依据并遵照票据法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票交所自身公开发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的自律监管业务规则,此外,其职责范围、标准还应与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确定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相关通用规则相符合。

一、关于票交所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

咨询公司作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系统的参与主体,在了解规则和程序、知晓参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系统可能产生的风险方面,负有首要责任。现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未规定票交所在持票人于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而承兑人未予应答时,负有“代为应答”的职责义务。咨询公司进行期前提示付款后,系统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由于汇票并未到期,显示“拒付”状态尚不具备条件。票据到期后,相关功能和权限始终开放,持票人可重新发起提示付款,但咨询公司并未在期内发起提示。咨询公司主张其并不知晓到期后还能再次发起提示付款,系其自身对系统操作步骤、规则的误读。票交所在运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时并无不当行为,主观过错也无从谈起。

二、关于咨询公司的损失与票交所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咨询公司的损失与票交所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咨询公司未在期内发起有效提示操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明确了持票人在承兑人未予应答时,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咨询公司本可以在票据到期后十日内再次发起提示付款,但其于2021年8月10日才再次发起提示付款,该超期提示付款的行为并非电票系统的信息显示造成,而是咨询公司自身的误解以及疏忽所致;其次,咨询公司未充分行使自身诉讼权利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另一因素。咨询公司针对同类票据的另一案件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期前提示付款事实后即支持其全部诉请,但咨询公司未针对本案票据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即便由此产生损失,也是因其未及时行使上诉权等行为所致。

三、关于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后电子汇票系统功能设置问题

票交所于2022年1月10日发布《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对票据到期日在2022年3月21日后的电票应答规则进行优化,进一步便利参与主体在期前期后的提示付款操作,提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的安全和高效性。案涉票据到期日在2022年3月21日之前,尚不在新规则的适用范围,新规则的发布是为了让票据市场更加完善,不表明此前实行的规则违法违规,咨询公司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参与主体应了解规则以确保电子汇票交易顺畅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索引

一审案号:(2024)沪74民初97号

一审合议庭成员:朱颖琦(审判长)、张娜娜(主审法官)、朱瑞(审判员)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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